该法令于本周三在《共和国日报》(Diário da República)上公布。根据该法令,这项义务仅限于 "未设立的较大实体 "或 "仅在某一税收管辖区设有固定机构或常驻代表 "的实体。

有关报告必须由最终母公司和自治公司编写,在报告所涉期间和上一期间,其合并收入等于或超过 7.5 亿欧元。必须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期后 12 个月内公布。

报告中应包括的信息有:最终母公司或自治公司的名称或业务名称、相关报告期、使用的货币以及公司活动性质的简要说明。

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,公司将被处以 1,500 至 30,000 欧元的罚款。

这项法律是根据(欧盟)第 2021/2101 号指令制定的,旨在加强 "资助者、投资者、供应商、客户、工人和整个民间社会对在欧盟,特别是在葡萄牙开展活动的跨国公司所承担的所得税的监督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