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名妇女也是由圣若昂-诺沃法院的法官集体决定的,她将不得不每月向葡萄牙圣母方济会传教士省(管理儿童中心的机构)支付高达11,600欧元的款项。

她还必须向受害方作出道歉。

她被定罪的罪行,即合格的欺诈,是在2002年和2004年之间犯下的,直到2007年才被发现,当时被告已经逃到国外,直到2021年才出庭。

被告目前住在卢森堡,在一个办公室工作,她被豁免参加大部分的会议,包括这次宣读判决书的会议。

修女将钱交给的贪污案共犯已于2014年受审,当时被判处四年半监禁,缓期执行同等期限。

在审判中,该修女声称被挪用公款的受益人引诱,并在11月10日的审判听证会上说,她只拿了总额为48,000欧元的支票。

这些罪行之所以能够发生,是因为被告在负责福利中心的秘书处时,掌握了空白支票,伪造了对账户负有法律责任的女院长的签名。